读罗翔《刑法学讲义》感悟 & 批注

black and white typewriter on white table

感悟

我想读这本书,自然是对风靡 B 站的罗翔老师所好奇,在微信读书上打开了这本书,读了起来。

从个人的阅读体验上来看,比较推荐拿来做日常的读物,如果你希望更了解刑法,这本书不适合,这本书是罗翔老师视频的文字版。

值得表扬的点

这本书我认为最有价值的便是「写在最后」章节中的三不和三要。特地再摘出来,以提醒自己和读到这篇文章的你。

三件不要做的事

1. 控制内心的张三,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,你无法避免心动,但千万不要行动。

2. 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,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。

3. 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,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。

罗翔《刑法学讲义》

三件坚持做的事

1. 坚持阅读经典,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,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。

2.思想与行动并存,我思并不代表我在,我动方能印证我存,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。

3. 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,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,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,做细微的事情。

罗翔《刑法学讲义》

还不够好的点

这本书的整体行文上是先探讨了法律的基础,再针对刑法进行定向的研究。在内容上,往往是法条的基本解释 + 案例 + 思考题。

个人觉得,因为并没有直接提及完整的法条,这样的书对于读者而言,帮助有限,大概率是看完乐呵乐呵得了,这一点我认为之前购买的民法典的实用版会更好。

批注

前言 每一次学习都是为了追求智慧

永远不要在自己看重的立场上附着不加边际的价值,要接受对立观点的合理性。

作为学者,我们时常生活在一种幻象之中,认为真正的知识一定是高雅的,大众传播都是下里巴人,娱乐至死。但这是一种傲慢与偏见,甚至是另一种形式的不学无术。真正的知识一定要走出书斋,要影响每一个愿意思考的心灵。

每一个人都拥有学习的能力与权利,每一种学习从根本上都是对普遍真理的回应。

刑法:犯罪人的大宪章

001 刑罚的起源

任何一部法要被称为刑法,一定有两个部分:一个是犯罪论,一个是刑罚论。

为什么刑事立法应当遵循民主程序,以及刑罚有追求正义的内在要求。

我国法律体系由7大法律部门构成:宪法、民商法、行政法、经济法、社会法、刑法,以及程序法。

002 刑法是道德伦理的最低要求

决定是否发动刑罚权的时候,既要考虑结果正义,又要考虑行为正义。犯罪侵犯了法益,在结果上不正当。同时,犯罪行为也违反了伦理规范,在行为上也不正当。

003 不受约束的刑罚权,比犯罪更可怕

刑法既要实现惩罚犯罪的保护机能,也要恪守保障罪犯人权的保障机能

刑法的基本原则

004 罪刑法定原则:对权力的严格约束

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,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,这是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刑法原则

国家的立法权、司法权和行政权这三种权力应当分立以制衡。

罪刑法定反对罪刑擅断,使公民免受任意刑杀的恐惧,它必须体现限制国家权力,保障公民自由的基本精神。

一个是“刻薄少恩”推行专制的法家,一个是保障自由限制权力法治,两者虽一字之差,但却谬之千里。

005 空白罪状怎么填

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保障公民的合理预期,而这是自由的关键,

009 刑法解释的范围与实质

解释是司法活动,而非立法行为。因此,形式解释论是首要的,它划定了刑罚权的范围。如果突破刑法条文形式上的限制,仅从社会生活需要对刑法进行实质解释,就会破坏刑法的稳定性和明确性,侵害公民的合理预期。但是,在形式解释的基础上,需要考虑实质解释论的要求,否则法律就会太过僵化。

010 举轻以明重,举重以明轻

罪时举轻以明重,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,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;出罪时举重以明轻,当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,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。

011 刑法解释,朝着良善进行

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,我们相信存在正义,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。看见的不用相信,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。

刑法的效力

012 刑法的空间效力

主权是国家的最高统治权,主权国家之间是平等

刑法的空间效力主要有四个原则:属地管辖、属人管辖、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。

013 刑法的时间效力

对未来的合理预期,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。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,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,让人免于恐惧。因此,禁止溯及既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。

015 危害行为的作为与不作为

任何犯罪都必须要有行为,如果没有行为就不是犯罪。一个人的思想再邪恶但只要没有表现出行为,就不应该进行惩罚。

权利跟义务是对等的。如果警察在休假期间也有制止义务的话,那就意味着警察身着便装也有权搜查民众。从这个意义而言,在休假期间的警察没有制止犯罪的义务。法律不能够对人做过高的道德要求,刑法只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。

018 不知者无罪

近代以来,人类最悲惨的命运就是用抽象人的概念取代了具体人,人被抽象化的必然后果就是人的价值被贬损。当人被抽象化,他也就不可避免地根据种族、性别、国别、阶层、贫富等各种抽象概念进行归类。

犯罪排除事由

021 正当防卫

霍姆斯大法官说: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。法律人要有逻辑推导能力,但更重要的是要有常识。法律人要学会谦卑地听取民众的朴素的声音。

司法要倾听民众朴素的声音,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本质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。因此,犯罪与否不是一个单纯的专业问题,普罗大众都有发声的权利,司法永远不能超越社会良知的约束。法律不是冰冷的条文,它必须兼顾天理人情,不断地在各种利益中寻找一个最佳的平衡点。

023 责任排除事由

判断一个人负不负刑事责任,应该根据行为时有无责任能力,而不是看结果时。

024 刑事责任年龄需要下调吗

大陆法系倾向于乐观主义,代表国家是德国和意大利,这些国家的刑法都和我国一样,认为不满14周岁没有刑事责任能力,对任何犯罪都不负刑事责任

025 法律认识错误

在法律体系中,刑法是一种最后的补充法,认识到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,必然也知其不符合民法、行政法等部门法,但反之未必

未完成的犯罪

026 犯罪预备

根据犯罪的实现程度,可分为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,前者完全实现了法条规定的构成要件,是既遂;后者没有完全实现构成要件,包括犯罪预备、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。

犯意表示是一种思想流露,还没有表现为行为,不属于刑法打击范围。犯意表示一般是以口头、书面或者其他方法,将真实犯罪意图表现于外部的行为。

032 中立的帮助行为

人们习惯于在自己看重的事情上附上不着边际的价值,司法机关往往过分看重打击犯罪的价值,而忽视了其他职业的稳定性。

034 主刑

刑罚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,主刑是只能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,它不能附加适用,对一种罪行一次只能适用一个主刑。主刑包括管制、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、死刑。

035 死刑的存与废

死刑也体现了对犯罪人的尊重。犯罪人出于自由意志,选择犯罪,自然也就预见了行为的后果,对他的惩罚是对他理性选择的尊重。黑格尔把这叫做“自为的正义”,由于犯罪是犯罪人选择的结果,因而刑法也可以合乎逻辑地从犯罪人的行为中引申出来,获得合理性。

刑罚的裁量与消灭

038 量刑

法律一经制定,就已经滞后,它不可能与时俱进地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,机械地、教条地适用法律,或者导致法律过于宽松,或者过于严苛。法官是人,而不是“机器人”,他必须运用正义之心,主动弥补法律的漏洞,以满足公众对于正义的期待。

039 自首

但是如此恶劣的罪行,难道因为是自首就可以从宽处罚吗?法律对于自首,规定的是可减主义,而非必减主义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,犯罪情节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既然法律的表述是“可以”,那么对于上述示威型自首也就可以不从宽处理。

040 累犯和缓刑

有三类人员只要符合条件,就应当适用缓刑,不满18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老人。

053 洗钱罪

洗钱罪,是指明知是毒品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、恐怖活动、走私、贪污贿赂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、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,掩饰、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。通俗来讲就是把黑钱变成白钱。

性自由权

065 强奸罪

总之,交往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,在法律上,没有半推半就这个概念,要么是同意,要么是拒绝。女性语言上的拒绝应当获得法律的尊重。如果一个男性出于花花公子式的哲学,认为女生说不就是半推半就,这是他的评价误认,必须要为错误的价值观付出代价。

083 索赔是正当权利

这种见解忽视了起码的法治观。法治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:对公权力而言,凡是没有允许的,都是不可为的;对私权力而言,凡是没有禁止的,都是可以做的。

私人权利不是法律所赋予的,只要法律没有禁止,就是民众的权利之所在。相反,公共权力才是法律所赋予的,只要法律没有授权,公共权力就不能轻举妄动。

妨害司法罪及卖淫罪

093 律师伪证罪

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,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、为世人不耻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

写在最后

三件不要做的事。1.控制自己内心的张三,人心隐藏着整个世界的败坏,你无法避免心动,但千万不要行动。2.不要有知识的优越感,追逐知识只是让我们承认自己的无知。3.学习法律不是钻法律的漏洞,而是真正认定法治的信念。

三件坚持做的事。1.坚持阅读经典,与人类伟大的灵魂对话,走出我们固有的平庸与傲慢。2.思想与行动并存,我思并不代表我在,我动方能印证我存,在每个个案中坚守法治的精神。3.从爱抽象的理念转向对具体的人的爱,我们无法做伟大的人,但我们可以心怀伟大的爱,做细微的事情。

宋冬野背后的“人治”问题

woman in dress holding sword figurine

前几天,宋冬野在微博上发了一张长图,大意是,自己跑去参加活动,结果被人举报,不让他参加。断了他自己的财路,希望大家能给他一个活路。

后来有不少自媒体提到:“给了你一次机会,谁来给哪些逝去的缉毒警一个机会呢?“

我倒是觉得,这个问题,大家都过于看重了毒品,却忘记了到底谁才能评判一个人的罪。

我们常言,警察是只有执行权,没有司法权的。也就是说,警察只能陈述事实的真相是什么,而不能评判一个人是否有罪。所以警察永远说的“犯罪嫌疑人”,只有法院才能判定一个人是罪犯。

但当这些事情变成“民意”后,大家却觉得这个事情,理所当然,但普通人和个体不应当拥有司法权。不然,便是滥用私刑。这便是我们在遭遇事情后,我们不应自行处理,而是应当将其交给法律。即使可能在我们看来,法律可能并不足以惩戒这个“罪犯”。

回到宋冬野的这个事情身上,这个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,当初司法机构给出的判决是“禁演三年”而非“终生禁演“,而宋冬野也在遵循来自法律的判决,三年禁演。那么三年后,我们作为看客,就应当放下我们内心的不适,去接受这个事实。

而普通民众的举报,也很正常,因为大家并不懂法,所以觉得“为什么吸毒的人可以出来公演”,所以举报。但执法机关却去强制禁演,甚至在社交媒体上禁言,就有点“滥用职权”的意思了。

毕竟,在这个事情上,作为主要人员的宋冬野除了三年前的判决以外,是再无其他过错的。而禁演的三年,就是为了偿还他的过错。我们始终以一个人过去的错误来惩罚他,便忘记了,刑罚除了“惩戒罪犯”以外,还有“教育罪犯”,希望其不要再次犯错。如果一个人以莫须有的罪名而被惩戒,那他如何从中学到呢?毕竟被惩戒的原因可能都是不存在的。

倘若我们认为“无法给缉毒警一个机会”,我们应当做的是,在一开始,就直接终身禁演,而非在法律作出判决之后,一而再,再而三的去践踏法律。

当然,我想,当初之所以没有给终身禁演,司法机关也在考虑是否量刑过重的问题。应当让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力,而不是仅仅凭民意。

回到宋冬野本身,我倒是觉得,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的增加毒品相关的量刑,比如,直接所有的艺人涉毒终身禁演,那对于每一个娱乐圈人士,可能都会在吸毒之前,认真思考一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