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几天,宋冬野在微博上发了一张长图,大意是,自己跑去参加活动,结果被人举报,不让他参加。断了他自己的财路,希望大家能给他一个活路。
后来有不少自媒体提到:“给了你一次机会,谁来给哪些逝去的缉毒警一个机会呢?“
我倒是觉得,这个问题,大家都过于看重了毒品,却忘记了到底谁才能评判一个人的罪。
我们常言,警察是只有执行权,没有司法权的。也就是说,警察只能陈述事实的真相是什么,而不能评判一个人是否有罪。所以警察永远说的“犯罪嫌疑人”,只有法院才能判定一个人是罪犯。
但当这些事情变成“民意”后,大家却觉得这个事情,理所当然,但普通人和个体不应当拥有司法权。不然,便是滥用私刑。这便是我们在遭遇事情后,我们不应自行处理,而是应当将其交给法律。即使可能在我们看来,法律可能并不足以惩戒这个“罪犯”。
回到宋冬野的这个事情身上,这个点我觉得最重要的是,当初司法机构给出的判决是“禁演三年”而非“终生禁演“,而宋冬野也在遵循来自法律的判决,三年禁演。那么三年后,我们作为看客,就应当放下我们内心的不适,去接受这个事实。
而普通民众的举报,也很正常,因为大家并不懂法,所以觉得“为什么吸毒的人可以出来公演”,所以举报。但执法机关却去强制禁演,甚至在社交媒体上禁言,就有点“滥用职权”的意思了。
毕竟,在这个事情上,作为主要人员的宋冬野除了三年前的判决以外,是再无其他过错的。而禁演的三年,就是为了偿还他的过错。我们始终以一个人过去的错误来惩罚他,便忘记了,刑罚除了“惩戒罪犯”以外,还有“教育罪犯”,希望其不要再次犯错。如果一个人以莫须有的罪名而被惩戒,那他如何从中学到呢?毕竟被惩戒的原因可能都是不存在的。
倘若我们认为“无法给缉毒警一个机会”,我们应当做的是,在一开始,就直接终身禁演,而非在法律作出判决之后,一而再,再而三的去践踏法律。
当然,我想,当初之所以没有给终身禁演,司法机关也在考虑是否量刑过重的问题。应当让法律发挥其应有的效力,而不是仅仅凭民意。
回到宋冬野本身,我倒是觉得,司法机关应该尽可能的增加毒品相关的量刑,比如,直接所有的艺人涉毒终身禁演,那对于每一个娱乐圈人士,可能都会在吸毒之前,认真思考一下。